本應相親相愛、互幫互助的一家人,卻因30萬元拆遷安置款的歸屬吵得不可開交,最終鬧上法庭。近日,邵陽市北塔區(qū)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劉某的訴訟請求。
原告劉某與被告劉甲、劉乙、劉丙系親叔侄關系。1984年8月,被告劉甲、劉乙、劉丙的父親劉某某(已故)與邵陽市北塔區(qū)茶園頭鄉(xiāng)某村簽訂協(xié)議,買下該村一棟四層六間的房屋,因未能全額付款,遂由劉某在該協(xié)議書上簽字擔保。后劉某某于1989年將該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,房子則一直交由兒子劉甲居住、管理。原告劉某提出,該房屋實際上是由其與劉某某共同出資購買的,現(xiàn)房屋被征收,自己應當享有相應的份額。雙方就房屋產權的歸屬問題爭鋒相對,矛盾尖銳。
法院經審理認為,劉某某與該村簽訂的協(xié)議中明確約定,該房屋是由劉某某購買,劉某作為擔保人,且購買后一直由被告劉甲在居住、管理。原告劉某主張該房屋是由其與劉某某共同出資購買,未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,依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。劉某某于1989年辦理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時將該房屋登記在自己名下,原告劉某未提出異議,至今已超過20年,現(xiàn)劉某提出確認所有權之訴,已超出法律保護期限。據此,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