邵陽新聞網(wǎng)訊(朱黎源)4歲女孩路邊玩耍,被過往車輛撞傷,住院治療30多天。近日,湖南省新邵縣人民法院調解該起交通事故,被告李龍賠償原告劉菊醫(yī)療費、后續(xù)治療費、住院伙食補助費、營養(yǎng)費、交通費、護理費、鑒定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12000元。
今年10月9日,被告李龍駕駛湘小型普通客車駛往小塘鎮(zhèn)柏水村方向,12時40分許行駛至留田村路段時,將原告撞倒在地,造成原告受傷的交通事故。事故發(fā)生后,原告被送往邵陽市中心醫(yī)院住院治療,于11月12日出院,住院期間由原告奶奶和爺爺護理,共花費醫(yī)藥費12268元(該醫(yī)療費由被告李龍墊付),該院診斷為:1、右側額骨骨折線性骨折;2、顱底骨折?;3、多處頭皮挫傷并血腫形成;4、軀干部多處皮膚挫傷;5、右鎖骨骨折。同年10月9日新邵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第4108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,認定李龍承擔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,劉菊不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。同年11月16日,邵陽醫(yī)專司法鑒定所作出邵醫(yī)司鑒所[2013]臨鑒字第497號鑒定意見書,認定被鑒定人劉菊不構成傷殘。
通過審理,了解到原、被告的爭議焦點:是否應該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。承辦法官從親情及換位思考的角度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,使雙方的對立情緒有所緩解。通過法官情與理的調解,雙方最終同意讓步,達成了由被告李龍賠償原告劉菊醫(yī)療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費用共計12000元的調解協(xié)議。
【作者:朱黎源】
【來源:邵陽新聞網(wǎng)】
【編輯:馬晶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