邵陽新聞網(wǎng)訊 (通訊員 趙圳晨 段志登)6月22日,由邵陽市大祥區(qū)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原新寧縣委政法委副書記羅某涉嫌濫用職權,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案,經(jīng)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作出二審判決:羅某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;犯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,合并執(zhí)行有期徒刑二年。
犯罪嫌疑人羅某,男,52歲,中共黨員,原新寧縣委政法委員會委員、副書記,正科級,非人大代表、非政協(xié)委員。
2012年5月,被告人羅某在時任新寧縣常務副縣長孫某(另案處理)請托下,利用其時任新寧縣交警大隊大隊長的職務便利,授意時任事故處理中隊副中隊長袁某(另案處理)為王某制作了一套虛假的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材料,導致公安機關對王某涉嫌詐騙40萬元的刑事案件予以撤案,同時導致王某詐騙孫某籌借的560萬元人民幣無法追回。
2013年清明節(jié)前,被告人羅某將權某興(另案處理)轉交的裝有其哥權某富(另案處理,系羅某高中同學,原中國移送通信集團天津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(jīng)理)涉嫌受賄所得贓款贓物的8個箱包藏匿于自己家中,并于同年4月將上述箱包轉移至表弟鄭某家中藏匿。后經(jīng)檢察機關查獲,上述箱包內贓款贓物共計1000余萬元。